苏府〔2016〕48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 〔2015〕139 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建城〔2015〕331 号),结合苏州市自然条件和工作基础,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 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苏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并于2015年9月30日颁布了《关于成立 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府〔2015〕141 号)和《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府〔2015〕142 号)。苏州市具有建设海绵城市的优良自然本底条件,并在规划理念、建设基础、投资模式等方面体现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但是,苏州市仍然存在城镇化发展使得海绵体逐渐减少、水利工程设施过多影响水体自净、水质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等问题。推进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是“青山清水新天堂”和绿色、循环、低碳目标实施的有效途径,是保障水安全、提升水环境的重要基础, 同时,有助于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增长。苏州各市、 区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团结一心,开拓进取,以严谨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科学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一)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 自然调蓄。遵循人水和谐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保护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优先利用河湖水系、自然山体和园林绿地系统,优先采用生态措施,提升城市水循环系统的自然调蓄和自然涵养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以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初期雨水地表径流污染等为重点,综合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当地水文化和传统治水理念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实施措施。
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制定地方技术导则,对城市新区和旧城改造区按照海绵城市要求系统实施、有序推进。
坚持模式创新,路径明晰。创新投融资模式和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平台。根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目标,统筹规划、总体布局、综合施策,科学确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技术路线。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16 年年底前,全市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工作, 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修编示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积极申报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市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切合实际的技术指南和出台相关配套政策。2017年年底前,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并争取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示范区。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 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70%以上的雨水得到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得到有效削减。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一)推进相关规划编制,有效开展规划实施。
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核心指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各市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于2016年10月底前完专项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编制完成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排水防涝、防洪、城市水系、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并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节水“三同时”、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
(二)加强自然生态修复,提升水系综合功能。
从城市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水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目标出发,强化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控、优化城乡空间结构、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河道系统整治,重塑健康自然的河岸线,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加快改造城市易涝点,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和污水溢流污染,加强城市排水系统与城市外围防洪排涝体系的衔接。根据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将海绵城市建设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结合,使城市发展更加生态。
(三)统筹新老城区建设,分类协调推进实施。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必须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各地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整治与生态修复、内涝治理、管网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防洪工程等类型项目, 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按照住建部要求,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工作。
(四)推进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
城市绿地系统构建要考虑绿网、水网、路网的有机结合,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雨水调蓄、 净化等功能。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和净化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将省园艺博览会打造成为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样板和示范,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
(五)推进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
转变道路、广场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排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城市道路、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可采用在道路边侧下铺设模块,两侧绿化带可采取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采取不设道路侧石或在道路侧石预留雨水蓄滞通道等措施,增加道路绿地雨水吸纳能力。在新建城市道路和广场设计和施工中,积极推广使用透水技术,采用可透水材料、可下渗结构等,增强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有计划对既有道路、广场实施海绵化改造。
(六)推进海绵型地块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屋顶、绿地、步行道、停车场等要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政府投资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建设要求。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践行生态优先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已建公共建筑应有计划地分年 度进行海绵城市改造,并鼓励已建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开展相关改造。对于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鼓励其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也鼓励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相关改造。借鉴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因地制宜探索规划建设海绵型小城镇。
(一)落实城市政府责任,构建部门联动机制。
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建设任务。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职责分工(苏府〔2015〕141 号),密切合作,高效联动,形成推进合力。建立信息沟通、规划统筹、联审会商、协调服务、跟踪问效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住建、财政、水 利、规划、气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苏州各市、区要求在2016年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抓紧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二)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广泛筹集建设资金。
提出明确的建设运营模式、资金筹集渠道和有效的资金整合方案,积极采取技术+资本、整体打包等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模式,保证项目高效运营。建立合理的海绵城市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补贴方案,明确政府支出标准。统筹土地出让收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专项基金等财政资金,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科学评价建设成效。
拟定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考评办法和海绵城市财政奖补标准,构建海绵城市建设考核和奖惩制度。绩效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方面内容,按排水分区进行总体控制和分解,按照项目实施情况由下而上核算。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海绵城市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为海绵城市考核评估提供全过程信息化支持。
(四)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健全城市应急机制。
根据国家、省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规定,抓紧完善本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突出符合城市特色的技术要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积极开展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有效指导海绵城市建设。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加大城市安全管控力度,建立有效的城市防洪、暴雨内涝监 测预警体系,具备较为健全的城市防洪和排水防涝应急管理体系、 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开展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编制(修编)、城市设计暴雨雨型等降雨规律研究。
(五)建立专业技术团队,培育海绵城市产业。
建立一支集规划、排水、市政、水文、园林、气象、环保等跨专业多学科的高水平技术团队,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有效推动海绵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邀请融资、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团队,积极参与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创新与研究工作。 积极培育海绵城市建设行业体系所包含的规划、设计、施工、运 营、监理和投资等六个环节,扶持一批海绵城市建设企业,带动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
(六)多元渠道宣传报道,推广海绵城市知识。
各市宣传部门应组织好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工作,利用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宣传和报道海绵城市建设的最新进展。各市应在城市规划展览馆开辟海绵城市专栏或设置专区,向大众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