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管理

ZHUANJAIGUANLI

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强海绵城市相关技术研究、标准规范制定、行业交流以及技术审查、咨询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对行业发展的咨询、参谋、辅助决策等技术支撑作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专家行为,保证专家库使用部门的正常使用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入选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指导监督专家的聘用、解聘、抽取、评审以及专家培训、考评等工作。

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海绵协会”)负责协调市住建局做好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落实专家库的建设与运维,组织专家培训与考评,建立入库专家电子档案,做好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协助市住建局处理相关异议及投诉。

第四条  申请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服从海绵城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无违法犯罪或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维和创新有较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三)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且具有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实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师资格;

(四)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工作。鼓励年龄35~55周岁中青年技术人员加入专家库。

(五)有以下条件且经过管理部门评定后可适当放宽条件: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最新技术、发展状况,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其他特定专长。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发布征集信息:市住建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专家库专家征集信息和履职通知;

(二)申报与资料提交:有意向申报专家的人员,可通过征集信息上载明的方式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经入库的专家按照要求提交履职报告;如同一单位申报人数过多的,届时由该企业择优推荐申报人,每个单位入选专家总数不超过4名;

(三)信息核查与评审:海绵协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筛选审核,拟定入库人员名单,并报市住建局审定;

(四)审定与公示,市住建局对拟入库人员资格进行综合审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对拟任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住建局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拟任资格。通过后予以聘用并纳入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接受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立法、宣传、培训;

(二)海绵城市行业规范、标准的编制、推广和实践指导;

(三)研究和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海绵城市建设重大科研课题的选题论证;

(四)海绵设施(产品)的评审、评估及推广应用;

(五)全市建设项目建设管控流程中涉及海绵城市的咨询、技术审查、验收;

(六)对各市、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情况的评估;

(八)为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各级海绵城市议事协调机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入库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将终止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五)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技术能力不足,提出的观点明显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且约谈后仍不改变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所安排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七)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且造成恶劣后果的;

(八)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形象的;

(九)工作单位、职称资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备的;一年未参与任何专家库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

(十)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不适宜担任海绵城市建设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2年,期满提交履职报告,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任。市住建局按照“集中管理、资源共享、动态更新、适时调整”的原则对专家库实施管理。

第九条  对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实行档案管理,如实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网上投诉信息、违规行为等,作为日常管理以及期限届满后重新审核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