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从事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设备研发与生产、咨询服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深化落实海绵城市理念,规范海绵城市建设为宗旨,通过开展学习交流、研讨与合作等活动,促进服务创新和能力提升,推动海绵城市建设体系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推进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街道狮山路新创大厦7楼701-703。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战略与政策, 组织会员学习、执行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要求,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 ) 定期组织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协会会员合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研讨、学习,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市场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海绵城市产业的经济信息,为企业提供在信息、技术、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行业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并积极组织宣传贯彻实施。
(六)组织制定行规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之间的竞争手段和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七)帮助会员做好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会员在海绵城市产业方面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八)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间交流、开拓国内外海绵城市建设市场搭建平台,并为会员处理国内、国外活动中的有关法律争议提供服务,保护会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九)推动行业创优争先,鼓励会员积极创建示范项目、 培养人才,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创优、评选和经验交流,积极为会员推介创优成果。
(十)做好政府的购买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海绵城市行业管理工作,接受并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宜。
(十一 ) 开展与协会宗旨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十二 ) 编辑出版产业协会刊物和资料,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交流、传播各类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苏州市从事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 设备研发与生产、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配套企业和经济组织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并在苏州地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其他与本团体业务相关联的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 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 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新技术、新政策的学习、交流研讨活动;
(三)参与协会的行业推广宣传;
(四)参与本协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刊物;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拥有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重视协会建设,维护协会内外良好形象;
(三)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主动为协会撰写论文,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考察报告,组织编撰有关简报简讯、专业书刊;
(五)实施战略协作与技术合作,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推广以及项目合作等;
(六)承担协会相关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登记管理部门督察通报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每年 至少召开1次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人数的33%。【最高不超过 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计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6%。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八)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 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秘书长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 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 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 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2023年4月6日经第一届第1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